员工携商业秘密“另起炉灶”,本人和新公司双双被判刑

原标题:员工携商业秘密“另起炉灶”,本人和新公司双双被判刑

员工离职前“另起炉灶”合伙创业,不到一年即开始量产与原公司相似的有机硅纺织助剂,销售金额近千万元。涉案公司将原料代码改头换面,成分配比依样画瓢,工艺流程也如出一辙……是轻而易举的自主创新?还是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?

2010年11月,被告人金某某、姜某某、宫某某、孙某某在上海迈某贸易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迈某公司”)分别担任产品经理、研发工程师及销售人员期间,共同商议设立青岛信某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信某科公司”),并以他人代持股的方式分别持有信某科公司股份的40%至20%不等。上述被告人违反保密义务,由金某某、姜某某非法获取迈某公司产品的技术配方及工艺,宫某某、孙某某提供销售渠道,通过信某科公司生产、销售与迈某公司相似的9款有机硅产品。

2015年5月,信某科公司、金某某与迈某公司因民事纠纷达成调解协议,承诺不披露迈某公司相关商业秘密并且销毁相关侵权产品。但是,涉案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,至2021年4月,仍然生产侵权产品并对外销售。经鉴定,迈某公司主张的9项技术配方与信某科公司生产的9款产品配方构成实质相同,两者产品的成分高度一致,属于同一种有机硅化合物。经审计,信某科公司销售侵权产品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889万余元。

2022年3月7日,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信某科公司、金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。

2023年2月20日,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,判处被告单位青岛信某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,罚金450万元人民币,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,罚金人民币270万元至40万元不等,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。(新民晚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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