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业公司员工因炒股挪用41万余元,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

原标题:曲靖一物业公司收费员挪用物业费及水电费41万余元炒股、消费

冉某是某物业公司的员工,长期担任公司收费员职务。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和水电费,大部分由住户及商铺先转给收费员,收费员当天将钱上交公司财务处,再由财务处开具发票,由楼长把发票送到业主手上。

2023年初,物业公司在核查账目时,发现水电费存在短款,在随后的检查中,各种“漏洞”都指向了负责收款的冉某。

原来冉某喜欢炒股,经常把收入投到股市,虽然会赚一些快钱,但大多数还是亏了,2022年3月开始,因入不敷出、手头拮据,他就动起了歪脑筋,想先把收到的物业费、水电费挪用一下,以后再想办法把钱还上。直到2023年1月被公司发现,挪用资金金额已高达四十多万。经调查核实,被冉某挪用的物业费和水电费涉及753户业主,金额合计417378.6元。冉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
小警说法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,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警方提醒

广大的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,在招聘员工入职前,尤其是财务管理等重点工作岗位的员工,一定要在上岗前进行严格的业务、法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察培训;上岗后严格监督管理、防微杜渐,以便有效减少和避免类似违法犯罪的发生。

如果发现身边同事、员工存在挪用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,这不仅是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也是我们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。

同时奉劝,君子爱财取之有道,一定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脚踏实地发家致富,而不是总想着不劳而获,贪欲面前莫伸手。让我们携手同行,一起守护健康清廉的营商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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